福州新聞網2月28日訊 昨日,《福建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開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掇k法(草案)》擬規定:承辦者未在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或者信息平臺上告知大型群眾性活動安排和注意事項的,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轉讓他人承辦
最高擬罰10萬元
擬罰款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情形還包括:未及時在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或者信息平臺上公告變更、取消已向社會公布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未按照核準的活動參加人數、劃定的區域發放或者出售門票的;未能保證臨時搭建的設施、建(構)筑物及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的;未按規定對進入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的人員、物品、車輛實施安全檢查的;發現進入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的人員達到或者超過核準人數時,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的。
承辦者將已經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轉讓他人承辦的,由公安機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沒收。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對監控錄像資料未保存1個月以上的,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公安機關
實行安全許可制
公安機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縣級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預計人數在5000人以上或者跨區、縣(市)舉辦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跨設區市舉辦的,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掇k法(草案)》擬規定: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不得拒絕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活動現場;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物質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不得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安全檢查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工作證件,嚴格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范。
室內人均活動面積
不低于2平方米
《辦法(草案)》所稱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體育比賽活動,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展覽會、展銷會、交流會等商貿活動,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美食節等活動,招聘會、推介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公益慈善活動。參加人數包括工作人員、演職人員、觀眾等所有進入活動場所的人員數。
預計參加人數的計算方式為:有固定座位的,按座位數計算,人均固定座位所占面積不得低于0.75平方米;室外按有效活動面積人均占用面積不低于1平方米計算;室內按有效活動面積人均占用面積不低于2平方米計算。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3月6日前,登錄“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網”通過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福州市華林路76號省政府法制辦公室收,郵編:35000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azhi@fuji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