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各類節慶會展活動行為,統籌安排省政府領導出席各類節慶會展活動,根據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八項規定”和省委“雙十條規定”,以及《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甘肅省節慶研討會論壇活動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甘辦發〔2012〕59號)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節慶會展是指公祭、機關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調整和建制變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名義舉辦的各類節會(市慶、縣慶)、慶典(儀式、典禮)等活動;黨政機關和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舉辦的各類業務研討和學術交流活動;省內外舉辦的各類大型經貿洽談會、推介會、展覽會、展銷會、展示會等活動。
第三條各類節慶會展活動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未獲批準的,省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出席;對經批準舉辦的,省政府領導出席時,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第四條省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出席與分管工作無關的節慶會展活動。確需省政府領導出席的,按照“統一安排,從嚴控制,精簡節約,講求實效”的原則,由省政府辦公廳統一協調,原則上一項節慶會展活動只安排一位省政府領導出席。
第五條國務院舉辦或明確要求省政府負責同志參加的節慶會展活動,按業務歸口,由省政府分管領導參加。
第六條國家有關部委、兄弟省區市舉辦并邀請省政府領導出席的節慶會展活動,由對口部門提出參加節慶會展的方案,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根據節會活動的性質、規格和舉辦時間、地點、規模,提出具體意見,經省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報省政府主要領導審定。
(一)參加兄弟省區市舉辦的節慶會展活動,按照“對等規格、對口參加”的原則,合理確定規格和規模。(二)國家部委或國際組織在我省舉辦的節慶會展活動,需我省承辦或聯合舉辦的,報經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分管領導、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督促具體承辦或聯合舉辦單位組織實施。
第七條省直各部門、各類企業、各市州邀請省政府領導出席各類節慶會展活動的信函等文件,省政府辦公廳統一收文后,送分管處室、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視具體情況并按規定提出擬辦意見,呈省政府分管領導審定。
第八條以省委、省政府名義舉辦的大型固定性節慶會展活動,由具體承辦單位擬訂實施方案,明確舉辦時間、地點、規模、經費來源及落實情況、嘉賓邀請、接待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項,經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討論,報請省委審定后組織實施。具體籌備情況隨時報省委、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