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會展業健康、快速發展,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近日,我市出臺《洛陽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對各類會展進行規范管理和服務。
我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期暫定為3年,2013年至2015年分別安排扶持獎勵資金為1000萬元、800萬元、600萬元,用于支持在我市城市區專業性場館成功舉辦的、經市會展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為市重點扶持的會展項目,實行財政專賬管理,結余資金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據介紹,對在我市成功舉辦的、具有一定規模的、持續性強的會展補貼;對省級或省級以上會展項目引進和申辦的獎勵;對重要商務會議的適當補助;對會展主體的扶持獎勵;對全市會展業的宣傳推介、邀商招展、統計評審、人才培訓、行業合作交流及推進會展業發展的其他基礎性工作支出等均可申請專項資金。
國際性或全國性大型會展項目,由承辦單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請,市政府研究確定專項經費支持。對市政府專項確定支持的會議、展覽項目,或從其他渠道已獲得本市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申請會展專項資金。會展補貼獎勵本著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同一會展不能同時享受補貼和獎勵。
市會展辦相關負責人提醒,凡需申請會展專項資金的會展項目,舉辦單位在每年12月底前要將下年度會展計劃報市會展辦,次年6月底前補報一次,由市會展辦匯總后報市會展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對臨時提出的確需市政府支持的會展項目,須由承辦單位在開展前30日向市政府書面申請,經市相關部門調研論證后,報市會展工作領導小組研究通過后方可增補。對已確定的市重點扶持會展項目,由市會展辦委托專業的統計評估公司對其會展情況進行綜合考評。
又訊(記者常書香)近日《洛陽市會展行業管理辦法》對會展行業的各項管理做出明確規定。今后,我市將嚴格控制以市政府名義舉辦的會展。
辦法指出,組織會展活動應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企業主體、行業自律、公平競爭”原則,嚴格控制以市政府名義舉辦的會展。凡需市政府申辦、主辦、聯合主辦的會展,須由市級行業主管單位報請市級行業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后,向市會展工作領導小組書面申請,經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向國家、省有關部門發函申辦或下達批文,并由市級行業主管單位落實相關手續辦理和會展組織實施工作。
由市政府主辦、聯合主辦、承辦、協辦或支持的會展,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對洛陽主導產業或相關產業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二是由國家或省有關部門、國家級行業協會(公司)作為主辦單位;三是由市級職能部門(含市級開發區等政府派出機構)或縣(市)區政府作為承辦或責任單位。
此外,會展舉辦場地需綜合利用場館資源,應充分利用現有專業性場館,并盡量在場館內舉辦。凡每場次預計參加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會展活動,舉辦單位應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向當地公安部門提出安全許可申請。舉辦大型會展可能影響周邊區域交通和環境的,舉辦單位應事先將舉辦會展的時間、地點、規模等相關情況,向交警、消防、交通、公用、衛生、城管、安監等部門報告,并接受其指導和協調。會展期間有商品交易行為的,舉辦單位應事先將相關情況向工商、衛生、食藥監等部門報告,并商請其駐會監督管理。需要聯合執法的,由市會展工作領導小組牽頭組織實施。
原標題:洛陽市會展辦:室內展出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可獲超15萬元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