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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楊孟著 來源: 中國城市報 發表時間:2017-07-11 關注 次 | 查看所有評論
隨著中國式“四二一”家庭和老人“空巢化”現象日漸凸顯,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和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正在遭遇嚴峻挑戰。
2013年9月,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下稱“以房養老”)試點。2014年6月,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正式啟動“以房養老”試點。首批試點城市為北京、上海、廣州和武漢,試點期間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為何出現“以房養老”困局?
我國“以房養老”制度設計的初衷,就是通過自有存量房產轉化為養老資源,豐富完善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以積極應對即將到來的養老危機。遺憾的是,首批“以房養老”試點成果并不盡如人意。有資料顯示,截至2016年5月底止,“以房養老”參與者僅有47人38戶。其中北京18人12戶,上海13人11戶,廣州14人11戶,武漢2人1戶。
目前我國“以房養老”制度框架是,擁有房產的老人將其房產抵押給保險機構,保險機構按照雙方約定的條件支付老人養老年金直至身故。當老人身故后房產處置所得不足以覆蓋支付的養老年金時,由保險機構自行承擔;當處置所得超出支付的養老年金時,則超出部分返還給老人的親屬等合法繼承人(我國尚未實行分享制“以房養老”制度)。
令人困惑的是,這種被西方發達國家奉為改變老年人生活觀念、讓老年人享受高質量生活的“以房養老”制度,為何在我國卻出現上述窘境?
站在“以房養老”機制原理的角度分析,該框架存在的一個明顯的內在機制設計缺陷是:參與雙方權益保護不對等、風險分擔不平衡,有悖于風險管理的基本原理。
具體來說,此制度對消費者(參與“以房養老”的老人)保護有余,而對生產者(參與“以房養老”的保險機構)保護不足。在這種狀況下,除非保險機構不予參與,否則就必然遵循風險管理的基本邏輯,在風險溢價上“大做文章”,以至于現實中明明500萬的房產卻只被評估出300萬,面對此情此景,消費者自然無暇以問,應者寥寥。
如何破解“以房養老”困局?
眾所周知,“以房養老”存在兩大風險,一個是年金支付風險,另一個是房產價值波動風險。按照弗蘭克·奈特的觀點,“風險”是指能夠用概率表述的不確定性,而“不確定性”則是指不能夠用概率表述的不確定性。前者一般稱之為可衡量的不確定性,后者一般稱之為不可衡量的不確定性。顯然,年金支付風險屬于可衡量的不確定性風險,而房產價值波動風險則屬于不可衡量的不確定性風險。
因此,破解我國“以房養老”困局的一個突破口,就是建立“保險+政府”雙主體風險分攤機制,讓保險機構承擔起“可衡量的”年金支付風險,讓政府承擔起“不可衡量的”房產價值波動風險。
其基本原理可以概括為以下四點:一是房產價值估值模型設計。在充分考慮“可衡量”因素的基礎上,研究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房產價值估值模型,用于確認和計量未來某一時點的房產變現價值,我們姑且將其稱之為“房產理論變現值”。
二是養老年金厘定。依據老人平均剩余壽命(也即60歲以上老人的平均剩余壽命)和“房產理論變現值”計算確定每月支付給老人的養老年金數額。理論上,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保險機構支付給老人至平均剩余壽命期時的養老年金總額一定等于當時的“房產理論變現值”。
三是養老年金支付風險管理。當老人的實際剩余壽命超出平均剩余壽命時,保險機構要承擔所謂的“長壽風險”,也即實際支付的養老年金總額超出老人身故時的“房產理論變現值”的風險。當老人的實際剩余壽命沒有超出平均剩余壽命時,保險機構享有由“短壽風險”所帶來的“合理收益”(老人身故時的“房產理論變現值”高出實際支付的養老年金總額的部分),以用于對沖和分散養老年金(總體)支付風險。
四是房產價值波動風險管理。對于老人身故后的房產實際變現值與“房產理論變現值”的差額,當前者低于后者時,由政府財政資金或由政府出資設立的風險補償基金兜底;當前者高于后者時,由政府或由政府出資設立的風險補償基金享有。在這樣的制度安排下,政府承擔房產價值波動風險,無疑是確保保險機構未來預期“房產理論變現值”等價于到期實際變現“房產理論變現值”的前提條件,在這種意義上,“看得見的手”在其中的定位實際上扮演了再保險的角色。
需要指出的是,總體上看,當未來房價走勢平穩且可預期時,房產實際變現值與“房產理論變現值”的差額在動態上應該逐漸收斂于一定的區間范圍之內。也就是說,政府的財政支付壓力是極其有限的,財政支付風險也是完全可控的。
“保險+政府”帶來三大利好
在實踐中,“保險+政府”雙主體風險分攤機制對于破解“以房養老”困局可望產生如下預期效應:一是回歸保險本位。在“保險+政府”雙主體風險分攤機制下,保險機構只承擔“可衡量的”年金支付風險,“不可衡量的”房產價值波動風險則由政府來承擔。由此,“房產理論變現值”變得可預期,風險溢價的基礎不復存在,保險機構沒有任何動力和積極性在房產估值和年金厘定上“做文章”,被扭曲的行為得以矯正從而讓保險真正回歸保險本位。
二是精確厘定年金費率。保險定價是依據大數法則作出的,也即風險單位數量愈多,實際損失的結果會愈接近從無限單位數量得出的預期損失的結果。據此,只有當“以房養老”市場足夠大時,保險機構才能較為精確地厘定出相應的年金費率。
三是消除“信息不對稱”風險。“以房養老”方案,是投保人與保險機構按照“自愿”原則訂立的,按照阿克洛夫的“逆向選擇”理論,由于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存在,投保人擁有對自己身體狀況和預期壽命的私人信息,這就勢必對預期自己壽命長的人群帶來積極參與的激勵,而對預期壽命短的人群的激勵則正好相反。因此,只有當“以房養老”市場足夠大時,保險機構才會自我進化出“信息不對稱”風險對抗機制。
(作者系民建湖南省委參議政委員;湖南省農村發展研究院研究員;廣州大學大數據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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