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演出公司和劇場使用鄧麗君的姓名和肖像,鄧麗君的兄長以侵犯鄧麗君的人格權為由,起訴北京天利時代國際演出策劃公司和北京展覽館劇場,并索賠26萬元。今天上午,該案在東城法院開庭審理。
鄧麗君的兄長、原告鄧先生現住臺灣,今天沒有到庭。他的代理人訴稱,兩被告于2013年2月13日19時30分在北京展覽館劇場共同舉辦“四小鄧麗君——夢幻麗影寶島情歌演唱會”。未經原告授權許可,該演唱會商業利用鄧麗君姓名冠名是對鄧麗君小姐姓名權的侵權,該演唱會在演出的地鐵海報、售票廣告、燈箱廣告等眾多位置商業使用鄧麗君肖像是對鄧麗君小姐肖像權的侵權。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合理支出1萬元。
原告在庭審中出示了某網站上掛出的演出廣告截圖證據,上面使用了鄧麗君的肖像。
被告北京天利時代國際演出公司認可了原告所說的事實,但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代理人稱,鄧麗君生前享有姓名權和肖像權權利是無可質疑,但隨著她的去世,其享有的姓名權和肖像權也隨之消失。另一被告北京展覽館劇場稱,其只提供了相應的場地,審核了演出公司的相關資質,不是侵權者。
截至記者發稿,該案仍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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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了解到,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論,自然人的權利隨其死亡而消滅。一個名人去世后,其肖像權自然隨之消滅。但是其肖像仍在一定的期限內受到法律的保護,其肖像受到不法侵害時,其近親屬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而姓名權雖然不能繼承,并不代表就喪失對死者姓名權的保護。最高法在《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作了這樣的規定:“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