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劉雪云來源:網縱會展網 發表時間:2011-08-10關注 次 | 查看所有評論
內容摘要: 近日,《北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簡稱《辦法》公布。《辦法》要求,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知識產權、工商行政管理、版權等知識產權行……
《辦法》規定,主辦方應當依法做好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建立健全展前審查參展項目包括展品、展板、展臺及相關宣傳資料等知識產權狀況的制度,督促參展方對可能引發知識產權糾紛的參展項目進行檢索。參展方應當合法參展,配合主辦方在展前對參展項目知識產權狀況進行的審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參展項目依法應當具有相關權利證明的,參展方應當攜帶相關的權利證明參展;對參展項目標注知識產權標記、標識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注。
主辦方與參展方應當在參展合同中約定雙方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義務和相關內容。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應當包括:參展方對參展項目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知識產權投訴處理程序和解決方式;參展項目涉嫌侵權的,應當采取遮蓋、撤展等處理措施。
主辦方在展會舉辦期間應當履行五項職責,接受知識產權侵權投訴,協調解決侵權糾紛;提供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和相關專業技術方面的宣傳咨詢服務;在顯著位置公示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受案范圍和聯系方式,并公布主辦方或者投訴機構的服務事項、投訴地點和聯系方式;應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合理要求,出具相關事實證明;主辦方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辦法》要求,舉辦時間在三天以上,并且是政府和政府部門主辦、展出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在國際或者國內具有重大影響三種情形之一的展會,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駐,主辦方應當為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進駐展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辦法》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參展項目侵犯其知識產權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主辦方或者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投訴。主辦方或者投訴機構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指派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本《辦法》是為了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維護展會秩序,促進會展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的。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展覽會、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中有關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知識產權的保護。本《辦法》將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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